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內」更正為「侵入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倉庫內(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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