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意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湯郁琪
一、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無法接受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43,72元、利率0%之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又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又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理由為何?
三、聲請人自陳於99年9月間領取100萬元之勞工保險退休金,請說明該資金流向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藍天小吃店之負責人,惟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記載「三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請確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情形,若有請說明最近5年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額是否逾20萬元?並提出相關證明為證。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自99年6月至101年5月間之薪資收入分別為99年6月至12月共5,5000元、100年度共12萬元、101年3至5月共54,000元,又於99年9月間獲領勞保退休金100萬元等,請說明聲請人自99年6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並應陳報99年迄今所任職之處,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職證明書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兼差之情形?每月薪資如何計算?
七、依據所提出之薪資獎金發放單位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不同,原因為何?
八、說明聲請人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並說明該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由何人使用。
九、又每月繳付租金7,000元之證明文件(如是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據、如是現金給付應提出每月繳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
十、提出聲請人每月須支出房租7,000元、伙食費4,000元、健保費570元、交通費500元、瓦斯費180元、水電費500元、手機電話費4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
十一、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說明及證明文件請務必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