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6號抗告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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