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1號原告 張雅皇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被告亞志國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亞涵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亞涵因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5255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被告張亞涵所涉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復原告與被告張亞涵亦均當庭同意本件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