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黃厦盛 被告 謝淑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淑慧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謝淑慧部分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卷第4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謝淑慧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