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凱德選任辯護人謝宗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凱德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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