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535號債權人 莊國華 債務人禾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松 債務人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永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叁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