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吳陳世枝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賴秀戀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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