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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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74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代理人 沈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香港商愛達斯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103年1月15日│128,830元│AN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孝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