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碧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1號),惟被告黃碧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506萬2,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萬8,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萬7,5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