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蔡皇甫 即 蔡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