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遠成趙惠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趙惠美係為一般保證人,故應於請求標的更正為「『債務人謝遠成』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如對債務人謝遠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惠美負清償之責』」。
二、新臺幣300萬元貸款契約之增補條款契約書。
三、債務人謝遠成、趙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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