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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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莊鎧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康怡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