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請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嚴德發 住同上(即債權人)執行代理人 林美雲 住同上債務人 林良錡 住嘉義縣大埔鄉○○村0鄰○○○0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良錡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依上所述,聲請人應納必要之執行費用新臺幣2,187元。
三、綜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前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