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7號債權人 陳薇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冠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將花旗銀行、遠東銀行、凱基銀行三張信用卡借給債
務人林冠甫使用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約定書影本)。
㈡陳報一筆匯款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匯款收據影本及債務
人存摺帳戶封面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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