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戴奎浚,為聲請人偉安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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