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73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家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家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載有「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完整函令」影本。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金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完整函令」影本。
五、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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