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茆苼選任辯護人陳美娜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茆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茆苼(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0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10年
4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被告不服上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5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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