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陳資幼
鄭志泓 鄭宇傑 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 邱煙雲 理人原告 鄭宇翔
邱聖旺 廖素綿 邱建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勝林 原告與被告 曾明輝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邱勝林│1,879,200元│19,612元│├─┼────┼───────┼───────┤│⒉│邱聖旺│1,340,000元│14,266元│├─┼────┼───────┼───────┤│⒊│邱煙雲│1,330,000元│14,167元│├─┼────┼───────┼───────┤│⒋│陳資幼│500,000元│5,400元│├─┼────┼───────┼───────┤│⒌│廖素綿│500,000元│5,400元│├─┼────┼───────┼───────┤│⒍│邱建閎│200,000元│2,100元│├─┼────┼───────┼───────┤│⒎│鄭志泓│200,000元│2,100元│├─┼────┼───────┼───────┤│⒏│鄭宇傑│200,000元│2,100元│├─┼────┼───────┼───────┤│⒐│鄭宇翔│200,000元│2,100元│├─┼────┼───────┼───────┤│總││6,349,200元│67,245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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