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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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OO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7,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