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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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33號聲請人瑰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相對人 呂貞儀
呂學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土地面積欄關於「5092」之記載,應更正為「5092.2」;附表建物建號欄關於「12」之記載,應更正為「4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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