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賴勝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
8月31日起至130年8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4,100,000元,詎自103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479,9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3月30日雲院通非平決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林內鄉│永昌││1529│建│648.03│全部│重測前:烏塗子段121-29地號││0│││││││││││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7○○○鄉○○段15│雲林縣林內鄉長│2層加強磚造│一層85.00│200.││全部│重測前:烏塗││0││29地號│源路38號││二層100.00│00│││子段16建號││1│││││騎樓15.0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