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債權人 林瑋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俊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表明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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