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張全辰
張清洲 張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廓桐 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