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均累犯」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應適用之法條欄及附表欄內業已載明被告甲○○非屬累犯,上開主文欄內「均累犯」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