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8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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