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7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
李彥群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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