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零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雖未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惟依原告所提兩造簽立之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卡友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1條、循環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4條,顯示兩造約定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3年4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237,669元(含消費款227,108元、循環利息10,561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227,108元部分自103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00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自100年3月1
7日起分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按固定利率百分之
2.88計算,自第7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1.84按日計息,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312,056元,及自10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00年9月7日向原告申辦循環型個人信貸借款,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17萬元,利息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按固定利率百分之2.88計算,自第7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2.99(逾期當時利率為百分之14.06)按日計息,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3年1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65,351元,及自10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06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15,0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卡友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務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循環型個人信貸申請書、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為證,核與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上述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8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
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請求之利息(以左列「計息本金」為計算基礎)信用卡237,669元227,108元20%自民國103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小額信貸312,056元312,056元20%自民國10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小額信貸165,351元165,351元14.06%自民國10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