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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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仙揚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撤緩偵字第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原判決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0分許,應予更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與牛埔路交岔路口時,未遵守紅燈號誌,違規右轉欲駛入牛埔路,適有 姚炎發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牛埔路往警光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欲左轉駛入中山路,因閃避不及,遭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碰撞,致姚炎發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手肘、左膝蓋、左腳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姚炎發告訴)。詎被告當場明知姚炎發人車倒地,應有受傷之情事,竟未下車查看或為任何救護措施,乃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離去而逃逸,嗣經民眾記下被告之車牌號碼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至5、48至49頁,原審卷第14頁反面、22頁反面至2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姚炎發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6至7頁反面),並有新竹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影本1紙(見偵卷第10頁)、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1紙(見偵卷第11頁)、新竹市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見偵卷第12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見偵卷第18、19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見偵卷第20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見偵卷第21、22頁)、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1份(見偵卷第27頁)、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見偵卷第29頁)、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卷第30至31頁)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2張(見偵卷第32至42頁)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行經中山路與牛埔路交岔路口時,未遵守紅燈號誌,違規右轉欲駛入牛埔路」而與被害人姚炎發擦撞並致渠受傷後逕行離開現場等情,難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及結果在客觀上有何值得同情之處,而應予以減輕法定刑,乃原判決似誤將被告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與第59條發生混淆,以致於本件檢察官雖同意附條件緩刑,乃原判決竟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法定刑。況被告前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並應履行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然僅完成14小時,以致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本案公訴,今原審法院援引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此舉無異將間接導致緩起訴制度崩解,難認妥當,爰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裁判等語。
四、經查: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倘依其犯罪情狀處以該罪之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法官)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審判法院裁量之權,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㈡查本件原審業已說明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理由:「按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再同為肇事逃逸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且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可謂不重。衡諸本件車禍責任,被告肇事後逕自駕車離開現場,固有不該,然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併參酌被害人姚炎發所受為擦傷之傷害,傷勢尚非甚為嚴重,認被告固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然犯罪情節實屬較輕,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於量刑時,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主觀上確悉其行為已肇事,並認知被害人遭撞擊後人車倒地必受有傷害,竟仍駕車逕自離去,而未停車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之必要措施,或等候警員到場處理責任歸屬,衡其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其固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逕行離去,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犯罪所生之危險、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暨被告素行暨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普通、尚須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並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揆諸前揭說明,原審於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時,為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已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從形式上觀之,核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從而,本件檢察官上訴所執之前揭理由,觀其內容,尚不足以影響判決量刑刑度之本旨,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非前揭法條規定之上訴應敘述之具體理由,是其所執上訴理由,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本件上訴,揆諸上揭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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