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陳尚有民間債務,聲請人應說明該民間債務之原因、借款之流向、清償債務之方式及目前債務餘額,並提出上開債務成立及清償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欠款,又有上開民間債務,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三、每月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水費單、電費單等)。
四、聲請人之配偶莊○○、受扶養子女陳○○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配偶莊○○每月收入為何?與莊○○如何分配家庭支出?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