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85號抗告人 劉克文 相對人 翁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分別於民國101年9月
3日、同年月26日、102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序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之第三、四、五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伊,擔保第三人 吳秉錞 對伊所負借款及票據債務,經合法登記在案(下合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吳秉錞於101年9月26日、102年4月3日、105年7月27日陸續向伊借款1,200萬元、150萬元、16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債權),並依序簽發面額各1,2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借款160萬元加計抗告人未付利息)之本票3紙(下合稱系爭本票)為擔保。詎系爭借款債權清償期屆至後,抗告人乃未依約清償,且系爭本票經伊提示亦未獲付款,抗告人現尚積欠伊1,550萬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迄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抗告人於原審陳述暨抗告(均誤載為異議)意旨略以:系爭借款債權實際債務人為第三人 楊翼聰 ,吳秉錞僅因年少不懂而代簽系爭本票,且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應僅1,200萬元,非及於私人借款150萬元、200萬元部分。又楊翼聰及吳秉錞已將欠款匯至相對人表弟即第三人 張哲榮 之帳戶,金額超過1,550萬元,則相對人與吳秉錞間現已無債權債務關係,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茲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記謄本、系爭借款債權1,200萬元借據、系爭本票為證(本院卷第6至40頁),原裁定依前開文件為形式之審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借款債權之債務人實非吳秉錞、擔保金額範圍亦有不符,且系爭借款債權業已清償等語置辯,惟茲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當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以故,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賴淑芬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中正區│臨沂│二│103│建│103.00│4分之1│└─┴───┴────┴───┴───┴──────┴─┴─────┴──────┘
(二)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建築材料及房├──────┬─────┤││││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區│4層加強磚造│4層:89.69│露台:4.68│全部○○○區○○段二│臨沂段二小段│樓房├──────┴─────┤│││小段6建號│103地號││總面積:94.37│││││------------│││││││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22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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