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合計驗餘淨重壹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被告黃文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度北市鑑毒字第29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上開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文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總淨重1.54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52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290號鑑定書
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卷第91頁),足證扣案之透明晶體2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2只,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足認上開包裝袋2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應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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