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闕吟倫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