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林新放 被告 邱清榮
邱國峰 上列被告邱清榮、邱國峰因涉犯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
80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林新放於本院10
2年度易字第802號案件10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本院於被告邱清榮、邱國峰被訴傷害罪嫌經為不受理判決之際,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2人被訴102年度易字第802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以,本院就所受理之102年度附民字第238號損害賠償事件,爰依原告林新放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