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上訴人即被告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秋貴
陳國飛李秋香 李讚治陳茶妹 葉麗華 邱黃明玉 張沛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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