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卡谷˙承澤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卡谷˙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卡谷.承澤因侵占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卡谷˙承澤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竊佔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2案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2月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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