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754號、第51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慧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慧萍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87年9月1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2571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㈠於88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03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9年5月
4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本次犯行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9年1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又㈡於91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㈢等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2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林慧萍於92年7月
8日入監服刑,於93年8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附表編號一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附表編號二、三結果分別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慧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⑴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案卷部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97偵-75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⑵103年度審訴緝23號案卷部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97F-32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如附表所列各罪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曾受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供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行確定,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又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犯罪之手段、施用毒品之種類與次數,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及地│施用毒品及其│查獲時間及地│所犯法條│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點│方式│點│││├───┼──────┼──────┼──────┼──────┼─────────────────────┤│一│97年7月8日凌│以玻璃球燒烤│97年7月7日晚│毒品危害防制│林慧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晨4時許為警│方式施用第二│間10時20分許│條例第10條第│。│││採尿回溯96小│級毒品甲基安│,為警在桃園│2項施用第二││││時內某時,在│非他命1次。│縣中壢市龍岡│級毒品罪。││││○○○區○○○○路3段392號前│││││詳處所。││查獲。│││├───┼──────┼──────┼──────┼──────┼─────────────────────┤│二│97年7月20日│以抽香菸方式│97年7月19日│毒品危害防制│林慧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為警採尿回溯│施用第一級毒│晚間10時25分│條例第10條第│月。│││26小時內某時│品海洛因1次│許,為警在桃│1項施用第一││││,在桃園中壢│。│園縣平鎮市環│級毒品罪。││││地區某不詳處││南路521號2樓│││││所。││查獲。│││├───┼──────┼──────┼──────┼──────┼─────────────────────┤│三│97年7月20日│以玻璃球燒烤│97年7月19日│毒品危害防制│林慧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為警採尿回溯│方式施用第二│晚間10時25分│條例第10條第│。│││96小時內某時│級毒品甲基安│許,為警在桃│2項施用第二││││,在桃園中壢│非他命1次。│園縣平鎮市環│級毒品罪。││││地區某不詳處││南路521號2樓│││││所。││查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