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龍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5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並補充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部分:古龍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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