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告 梁哲 與原告 梁淯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梁富程 被告 梁秉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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