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兆逢
謝玉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專科沒收之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註冊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兆逢、謝玉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皮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件扣案仿冒LV註冊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屬仿冒LV註冊商標圖樣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扣案物照片在卷為憑,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