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鎧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湯鎧聲│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76907││9月16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鎧聲於10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4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3月16日起至108年3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湯鎧聲於107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
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