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陳微花 被告 陳美雲
陳淑惠 陳富美 陳美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 楊金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淑惠、陳美娘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 陳楊金珠 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33筆、房屋1筆等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陳楊金珠就遺產並未以遺囑定分割方法,且未禁止遺產之分割,兩造間就遺產亦無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復無不得分割之限制,惟迄今未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將系爭遺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美雲、陳富美:同意以當初繼承時應繼分之比例而為本案之分割等語。
㈡、被告陳淑惠、陳美娘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房屋為兩造之母陳楊金珠所有,陳楊金珠死亡後由兩造繼承,應繼分各為5分之1,因陳楊金珠生前並未以遺囑定分割方法,且未禁止遺產之分割,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分割協議,系爭遺產又無不得分割之限制,然兩造始終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壢司調卷第14至195頁),為被告陳美雲、陳富美於言詞辯論時所是認(見本院卷第128頁),被告陳淑惠、陳美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楊金珠身後所留系爭遺產,既為兩造繼承而公同共有,依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著有明文。而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系爭遺產之性質既非不可分,經本院斟酌其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既係兩造因繼承而所得,則以原物分割之方法,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妥適。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之主張,可以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及經濟效用,認應按應繼分比例而為原物分配,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兩造就系爭提存金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一:
┌───────────────────────┬──┬─────┬───────────┐│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段○○段│地號││││├──┼───┼───┼───┼───┼────┼──┼─────┼───────────┤│⒈│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無│280-13││19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⒉│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無│282││850│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⒊│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無│283-3││5│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⒋│桃園市│觀音區│草漯│無│283-4││27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⒌│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75││51.30│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⒍│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76││518.75│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⒎│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79││90.19│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⒏│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80││16.0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⒐│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248││660.10│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⒑│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249││6.97│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⒒│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250││59.6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⒓│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251││60.29│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⒔│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376││3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⒕│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377││66.83│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⒖│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379││383.10│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⒗│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381││552.02│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⒘│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23││121│公同共有216分之18│├──┼───┼───┼───┼───┼────┼──┼─────┼───────────┤│⒙│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24││558│公同共有216分之18│├──┼───┼───┼───┼───┼────┼──┼─────┼───────────┤│⒚│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27││148.28│公同共有95040分之1177│├──┼───┼───┼───┼───┼────┼──┼─────┼───────────┤│⒛│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28││4.82│公同共有95040分之1177│├──┼───┼───┼───┼───┼────┼──┼─────┼───────────┤││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29││14.68│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30││115.45│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32││47.20│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33││124│公同共有43200分之3316│├──┼───┼───┼───┼───┼────┼──┼─────┼───────────┤││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65││1454.56│公同共有95040分之7350│├──┼───┼───┼───┼───┼────┼──┼─────┼───────────┤││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66││634.29│公同共有21600分之5527│├──┼───┼───┼───┼───┼────┼──┼─────┼───────────┤││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568││483.83│公同共有95040分之660│├──┼───┼───┼───┼───┼────┼──┼─────┼───────────┤││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639││339.31│公同共有21600分之5527│├──┼───┼───┼───┼───┼────┼──┼─────┼───────────┤││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660││477│公同共有95040分之7350│├──┼───┼───┼───┼───┼────┼──┼─────┼───────────┤││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662││115.01│公同共有21600分之5527│├──┼───┼───┼───┼───┼────┼──┼─────┼───────────┤││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663││284.33│公同共有95040分之7350│├──┼───┼───┼───┼───┼────┼──┼─────┼───────────┤││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668││411│公同共有21600分之5527│├──┼───┼───┼───┼───┼────┼──┼─────┼───────────┤││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1232││119.27│公同共有144分之6│├──┼───┼───┼───┼───┼────┼──┼─────┼───────────┤││桃園市│觀音區│草豊│無│1313││1.01│公同共有216分之18│├──┼───┴───┴───┼───┴────┼──┴─────┼───────────┤│編號│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建物樓層面積(㎡)│權利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里1鄰│加強磚造│135.80│公同共有1分之1│││忠孝路80號││││└──┴───────────┴────────┴────────┴───────────┘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⒈│陳微花│5分之1│⒉│陳美雲│5分之1│⒊│陳淑惠│5分之1│├──┼───┼─────┼──┼───┼─────┼──┴───┴─────┤│⒋│陳富美│5分之1│⒌│陳美娘│5分之1│以下空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