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82號聲請人 周崇安 相對人 王玉茹 相對人王 潘金 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茹、 王潘金 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王潘金對與發票人潘金對是否有同一性,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王玉茹、王潘金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