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即甲,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