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許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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