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原告 游慧茹
洪正昱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法扶)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信禾物聯有限公司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參仟壹佰玖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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