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8號聲請人 鄭慶洲 相對人 鄭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萬零貳佰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其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依兩造協議書辦理新竹市○○段000○號建物(門牌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2196平方公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系爭建物於民國111年間房屋課稅現值為83萬1800元,有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紙為憑;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紙為憑,經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9萬0200元(計算式2196×5400+83萬1800元),應徵聲請調解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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