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03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羅澤成定代理人代理人 王文立 債務人 顏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顏勝芳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NT$3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月2日起至98年1月2日止,並約定借款用途以治家成長循環性貸款為限。
(二)茲訂明利率為年息6.97%(即定儲利率指數2.327%+
3.643%+1%計息),如逾期時加收自遲延時起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10%,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20%加算違約金,如不依借據約定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至今結欠如首開請求金額。為維權益,狀請鈞院鑒核賜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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