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豐鑫 相對人 劉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陳報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鑑定費12,570元,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並依職權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詢本案之鑑定費用,確定本案之鑑定費用為12,000元,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09年1月22日院醫行字第1090000553號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請求鑑定費逾12,000元部分應予剔除。綜上所述,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000元(計算式:1,000元+12,000元=13,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