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黎金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或其他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4年4月迄今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⒌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
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 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或其他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⒎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又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是否漏列「臺灣銀行屏東分行」之保證債務?如是,請更正後另行後提出之。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年度銀
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來源與金額、僱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⒉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
無餘額,則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